河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关于申报2009年度第二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建设(城管)局:
为做好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建[2008]2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范围、方式、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补助范围: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县和独立工矿区的污水处理项目和垃圾处理项目;2008年度已享受省级专项资金但按标准未补完的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
(二)补助方式:以奖代补
(三)补助标准:属于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1、污水处理项目:①厂区150万元/(万m3/d);②配套管网20万元/公里;③欠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
2、垃圾处理项目:①150万元/百吨;②欠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
(四)申报材料
包括:1、污水或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及联系人情况表(见附件);
2、设区市、直管县《关于申请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请示》;
3、立项(或核准)批复;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
5、土地预审文件;
6、初步设计批复;
7、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
8、污水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文件;
9、在建项目在前8项的基础上,再提供开工报告、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及反映工程进度的照片;
10、竣工项目在前8项的基础上,再提供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试运行阶段运行负荷情况和资金使用、项目绩效情况;
11、附表1或附表2(附后)。
申报材料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二、申报程序
在补助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建设(城管)局联合向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申报材料(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