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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10〕39号)


各停车保管场(点),广西申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自行车、摩托车是我市广大市民出行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成为市民新兴的交通工具且日趋增多。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有效引导车辆停放和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有序规范,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适用于我市市区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公共广场)、市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

  二、上述范围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7-19时

(元/辆·次)

19-24时

(元/辆·次)

24-次日7时

(元/辆·次)

月票

(元/辆·月)

自行车

0.20

0.30

0.50

12

电动自行车、

摩托车

0.50

0.80

1.50

30

注:1.对车辆跨时段停放保管的收费按取车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

2.对在同一地点长期停放保管的车辆收费,可执行月票收费标准。

3.其他未列入统一收费标准的类型车辆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参照上述同类车辆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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