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十一、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企业一定的奖励。
十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或实现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办公室制定;省统计局要研究提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和统计办法。
十三、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四、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