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鲁政发〔2010〕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鲁发〔2010〕10号),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二、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三、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四、2011年至2015年,省级财政继续设立并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用于服务业工作奖励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五、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市县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省级给予全额返还,省级返还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发展服务业;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大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