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0〕47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0〕18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7月10日止开展我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现就我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我市这次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2007年1月1日之后出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中介收费、公益性收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是这次清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一)通过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它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三、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1、清理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也是中央纪委纠正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各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2、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包括中介收费、公益性收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在本地执行的情况,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提出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及其他规范意见和理由。
3、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清理意见及本文附表一、二、三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联系人:楚利 蒙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