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高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群体特点,实施分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城镇失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项目,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三)对新生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专业技能培训。
(四)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业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在开展相应技能培训过程中,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求职技巧、经营管理、营销策略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没有国家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参加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各地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培训实际情况,按规定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培训补贴资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特别职业培训工程工作,与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共同对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结业管理、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服务和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补贴的管理,结合培训统筹使用补贴资金;但应主要用于弥补培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