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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7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培字〔2009〕40号)要求,针对当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培训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各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各地要根据《承担吉林省百万特别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本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所属培训机构开展的特别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各地要按年度对拟确认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2008年年底前认定的培训机构,要按照新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标准重新组织认定。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要将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二、强化特别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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