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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四、严厉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主欠薪逃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加大对欠薪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企业欠薪逃匿情况,依法引导职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保全,防止哄抢、破坏企业资产的恶性事件发生。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企业业主欠薪逃匿涉嫌犯罪的行为,有效处置因欠薪逃匿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要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精神,追究逃匿者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快速处置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职工情绪。要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并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查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高度,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协调机制,在原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增加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信访局,各组成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业信息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工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的责任,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证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市场的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及权属证件的发放,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防止由于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工资的事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依法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欠薪逃匿等犯罪行为,积极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工作监督作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信贷手段增加企业违规成本,促进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并积极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企业落实清欠计划情况及时向职工群众通报,列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工商行政部门要发挥市场巡查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并做好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财政等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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