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九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属于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用海申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