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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

  对超过定额标准使用的抗排异用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用药费用,按定额标准(实际发生额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累计计入本人当年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中。参保人员在计算抗排异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自付比例降低2%,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自付比例降低5%。定额标准与个人自付额之差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九、二次移植或多次移植的患者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后再次纳入定额管理范围。
  十、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不适用此办法。
  十一、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无保障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参照此定额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比例及封顶线按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
  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编号

医院名称

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

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4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

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6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9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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