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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三十)农民工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结算。其中最高限额根据参加杭州市区农民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 年的,最高限额为 2 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 1 年不足 3 年的,最高限额为 4 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 3 年不足 5 年的,最高限额为 6 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 5 年的,最高限额为 12 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1 、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满 18 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 18 周岁但仍在杭州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杭州市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中小学生,以及在杭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 5 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2 、杭州市区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未享受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3 、杭州市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4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三十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 3 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医保待遇。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三十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满 6 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不满 6 个月的,等待期顺延至下一结算年度。
  (三十四)城居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适当补贴,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具体按以下标准筹资:
  1 、少年儿童每人缴纳 150 元,政府补贴每人 250 元。
  2 、老年居民每人缴纳 400 元,政府补贴每人 500 元。
  3 、大学生每人缴纳 30 元,政府补贴每人 90 元。
  4 、非从业人员每人缴纳 900 元。
  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其中孤儿、“三无”人员,以及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城居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参保人员缴纳的城居医保费,可由参保人员供(抚)养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三十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最高限额为 15 万元(除大学生外)。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2 、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元。
  3 、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 1 )少年儿童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 2 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64%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70%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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