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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十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该类病人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二十)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 88% ;二级医疗机构 90% ;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92% 。
  (二十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
  ( 1 )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 1000 元;
  ( 2 )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为 300 元,其他退休人员为 700 元;
  ( 3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2 、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76% ,退休后 82%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0% ,退休后 85%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4% ,退休后 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6% ,退休后 9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为 94% 、 95% 、 96% 、 96% 。
  (二十二)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 30 年,且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 1 年(含)以上 3 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承担比例降低 5 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 3 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承担比例降低 10 个百分点。累计缴费满 30 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
  (二十三)符合职工医保参保条件,且收入偏低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也可参加“低缴费、保当期、保大病”的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工医保)。
  (二十四)农民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当月本单位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农民工工资总额的 3% 按月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十五)用人单位每月应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11.5% 申报和计算单位当月缴费额,其按农民工医保缴费比例与按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缴纳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规定计算)的 8.5% 计算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予以扣除。
  (二十六)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在纳入参保范围的 3 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自缴纳农民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十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 3 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
  因单位原因导致农民工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并须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承担部分,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八)参加农民工医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其医保关系自然终止。
  (二十九)退休五年前参加职工医保,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从杭州市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并符合职工医保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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