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十三)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十四)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 3 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不计算中断年限。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十五)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 3 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 20 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 3 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 6 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十六)职工医保费的补缴费率(不含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省平工资,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为上年省平工资的 60% 。
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同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其个人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十七)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
(十八)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 18 万元。
2 、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元。
3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 2 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76% ,退休后 82%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0% ,退休后 85%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4% ,退休后 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6% ,退休后 92% 。
2 万元以上至 4 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2% ,退休后 88%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5% ,退休后 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8% ,退休后 92%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0% ,退休后 94% 。
4 万元以上至 18 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8% ,退休后 94%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0% ,退休后 9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2% ,退休后 96%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其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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