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在受理申请过程中按公开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参照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主办处室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的,篡改、销毁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凡是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会同厅监察室对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不属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5、《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7、《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查阅审批单》
附件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