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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未经第三方同意,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主办处室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厅办公室审核、协管厅领导签字批准后,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厅窗口办收到主办处室转送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或《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应当于4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返回主办处室。凡涉及对重大或者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报厅领导批准后再作答复。

  第二十条 厅窗口办收到主办处室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示申请人答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厅窗口办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主办处室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选择的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无法按照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或者告知申请人前来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资料查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厅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请人收到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或部分公开告知书后,还需查阅相关材料的,可向厅窗口办申请查阅,并填写《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信息查阅审批单》(格式见附件7),经主办处室、厅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主办处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将申请的相关材料以适当的形式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查阅后,由主办处室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收回并交还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应当编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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