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厅窗口办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描述准确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的,告知申请人作出修改、补充。
第十五条 厅窗口办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厅窗口办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处室职能分工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各处室办理。
第十七条 主办处室在收到厅窗口办转送申请表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版,起草告知书,准备相关的材料,经本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出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内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将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不属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出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6);
(六)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提出申请人一份,办理处室存档一份,厅窗口办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