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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国土资厅字[2009]211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经2009年9月18日第98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等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严格依法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首先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机关公开范围内的,申请人再向有权公开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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