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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修改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8日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2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划定。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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