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批准的万绿园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为完善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确需重大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并向万绿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作出审核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按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和万绿园管理的规定。
未经同意擅自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迁出或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 在万绿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活动应当符合万绿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绿地、花木及其他设施。
第九条 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 擅自在树木、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悬挂、张贴广告;
(三)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焚烧垃圾或堆放杂物;
(四)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 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广告,每处处50元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规定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或堆放杂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