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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2010修正)

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
(2000年8月31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18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护管理好万绿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万绿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其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海口市体育馆及其备用地,西至玉兰路,南至滨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积为72.48809公顷。
  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万绿园管辖范围的,其保护管理区域包括实际增加的占地面积。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和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土地、海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万绿园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万绿园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万绿园土地或水域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的,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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