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万绿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其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海口市体育馆及其备用地,西至玉兰路,南至滨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积为72.48809公顷。
  “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万绿园管辖范围的,其保护管理区域包括实际增加的占地面积。”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和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土地、海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万绿园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万绿园土地或水域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的,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