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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18.《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五条
。
19.《
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
三十三条
、第
四十一条
。
20.《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
四十三条
。
2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
五十二条
。
三、
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1.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
四十二条
中的“《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为“《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将《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
十七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3.将《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第
一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四、
对下列法规中的有关用语作出修改
1.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
二条
第六项、第
三条
第四项、第
八条
中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修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第
三条
第三项中的“预算外资金”修改为“非税收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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