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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18.《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9.《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20.《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三、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1.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将《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将《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四、对下列法规中的有关用语作出修改

  1.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八条中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修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第三条第三项中的“预算外资金”修改为“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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