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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3.将《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九条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本省全民健身日。”

  二、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6.《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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