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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一)监理人员;

  (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及其他专业人员。”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30日”修改为“60日”。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中的“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14.删去《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5.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将《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的“气象主管部门”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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