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人员;
(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及其他专业人员。”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将《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九条中的“30日”修改为“60日”。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中的“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14.删去《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15.将《
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
二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
六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将《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六条中的“气象主管部门”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