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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明显不适应、与本省法规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10日”修改为“15日”。

  2.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修改为:“黄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山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删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

  4.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5.将《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删去第五条第五项。

  6.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修改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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