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明显不适应、与本省法规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10日”修改为“15日”。
2.将《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五条修改为:“黄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山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删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
二十条。
4.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5.将《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
三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删去第五条第五项。
6.将《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中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修改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