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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㈣承担全市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㈤承担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新办煤矿条件进行审批,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报批;负责煤炭经营监管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㈥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㈦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㈧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全市较大事故及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煤矿除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㈩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督促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除外)。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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