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字〔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㈠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㈡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㈡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㈢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