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新余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旅游局,仍为市人民政府相当于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㈠取消的职责
取消组织和指导全市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㈡加强的职责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㈢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㈠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的发展,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区)旅游工作。
㈡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活动。
㈢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和旅游文艺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
㈣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国家、省颁布的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在我市的实施。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