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倒房恢复重建,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指标,允许安置用地边报边建;安置用地和灾后重建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选址的,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及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倒房恢复重建,减免土地证书工本费;另行选址的,在不占用耕地和不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情况下,不收取土地审批方面的任何费用。
2.新农村建设扶持政策。因灾倒损房屋较多的村庄,其恢复重建原则上应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房型,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结合新农村建设一并实施。集中连片安置倒房恢复重建的村庄,没有纳入2010年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优先纳入2011年新农村建设计划。
3.税收减免政策。倒房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因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确有困难的,依法逐级申请减免当年度相关税负。
四、资金筹集
1.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和受灾困难群众后续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2.倒塌民房重建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救灾捐赠资金、农村住房救助资金中安排。
3.救灾捐赠资金。市、县(区)民政(社会事业)局、慈善总会接收的慈善救灾捐赠资金要统一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鼓励企业和社会向灾区捐赠。企业支持我市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救灾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县(区)为单位统筹新农村建设资金、深山库区移民资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全力保障集中连片灾民新村建设。对特别困难群众建房和受损房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从财政资金中再予以适当补助。
五、有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对灾区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把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今年下半年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应尽快成立县区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尤其要加大对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力度。市政府成立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陈九根为组长,副秘书长王钦国、市民政局局长艾振华、市发改委主任张健为副组长,市发改、财政、民政、农业、水务、教育、交通运输、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安监、地税、监察、审计、农村合作银行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灾后生活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的牵头协调,市发改委负责灾后生产救助和基础设施修复的牵头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