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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救助方式、对象和标准

  ㈠基本生活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是指遭受此次暴雨洪涝灾害的困难群体,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含孤儿、孤老、孤残“三孤”人员)、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贫困户指因洪涝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家产冲毁、农作物绝收,缺粮、缺钱,又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基本生活救助主要是发放口粮,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粮,重灾区救助时间为3个月,一般灾区为2个月,按每斤粮1.5元折合成粮款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户。

  ㈡倒房重建救助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是指因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导致自住房屋倒损需要重建(维修)且自己愿意重建(维修)的受灾户。救助标准为: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损房户维修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0-3000元补助,由乡镇民政所按照其建房(维修)进度通过“一卡通”分期付清。全倒户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原则上动员其到所在地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按照每户2万元的补助标准发给敬老院为其添置进院所需物品。

  ㈢其他专项救助

  1.农村低保。对于因遭灾致贫,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及时保,应退及时退。要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并向重灾区倾斜,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前预支。

  2.临时救助。对受灾严重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享受低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适当给予临时救助。

  3.医疗救助。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灾发生疾病的,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特别困难的,可实行预付款制度,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灾区低保边缘户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可由原来总资金的10%增加到30%。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也适当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4.教育救助。受灾困难群众子女考上大学、在普通高中就读和在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住宿的,要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其按时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要优先安排灾区受灾家庭学生。

  5.冬春救助。在受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到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区别不同情况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倒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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