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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由以下标志物予以标定:
  (一)界桩;
  (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
  (三)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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