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延续执业换证工作的通知
(津司鉴发〔2010〕168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天津市司法局2005年10月1日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至今年9月30日使用期届满,我局将依据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于9月份对需要继续执业的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统一换证工作,现将换证的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换证工作将根据申请设立机构和申请执业的登记条件进行审核。各机构要按照司法部95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和96号令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本机构和所属鉴定人的申请表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报司法局审核。
申请表作为机构和鉴定人的延续执业申请,机构负责人要提交机构负责人登记表,上述申请表等登录天津市行政许可网天津市司法局审批事项中下载。
二、机构应有不少于二十万资金证明,根据机构特点,已登记为民非企业的机构,可提供2009年年检的审计报告;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名称的机构,提供设立单位的注册资金证明;其他机构应尽快进行验资,提供验资报告。
三、三类内机构在申请表填报仪器设备目录一项时,应对照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规定,按照必备、建议配置和其他设备分类填写,可另行附表。
四、各机构在申请表最后一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要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模。上述印章规格必须符合司法部的规定要求,各机构应对照市司法局津司鉴发【2007】200号文第十三条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刻制。刻制印章可与天津市利辉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尽快办理,联系电话:27217062。
五、换证审核工作自9月1日开始,至21日结束。各机构准备完毕后,及时将本机构和所属鉴定人的材料提交到市司法局。9月30日前,市司法局对审核、考核合格的机构和鉴定人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