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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会召开7日前,医学会应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回避,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应填妥回执,并经单位盖章,及时寄回医学会。

  医学会知悉专家鉴定组成员需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时,应当按抽签顺序通知相关学科组候补成员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受种方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其它各方每方不超过2人,各方其余相关人员可在会场外等候,备鉴定组专家需要时入场陈述。

  (二)参加鉴定会人员分别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签到表上签到。

  (三)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中资深的专家担任。

  (四)各方当事人入场,由医学会工作人员宣布鉴定纪律;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会。

  (五)当事各方分别在规定时间内陈述意见和理由,顺序为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专家鉴定组成员可根据需要提问,各方应如实回答;必要时可对患者进行医学检查,体检内容由专家书写在鉴定会议记录材料中;当事各方退场。

  (六)专家鉴定组根据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七)经合议,鉴定结论应当按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八)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会的医学会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每位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意见。

  (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加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有关人员、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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