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五)不缴纳鉴定费的;
(六)超过提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时限的;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对因不提供资料而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可以根据专家鉴定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医学会确定鉴定专科组成。根据受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鉴定专家组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
专家鉴定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医学会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
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上海市医学会向中华医学会要求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一条 在医学会的主持下,受种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编号。
受种方参加抽签人数不超过2人;涉及多个受种方,可以由受种方推选1-2名代表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编号(须签署委托书)。
医学会在抽取专家前将确立的抽签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受种方。
受种方可提出专家库中应当回避的成员及理由。
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在鉴定会之前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受种者的亲属;
(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