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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保管好各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资料,并积极配合市、区县医学会调取调查诊断小组专家名单及相关材料,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区县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报市医学会,同时报区县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医学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市上一年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报中华医学会,同时报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医学会分别成立市、区(县)两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日常具体工作。

  鉴定工作中有关文件、材料等根据需要使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章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

  第三条 上海市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库并负责管理,为市和区(县)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

  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据相关学科设置专业组。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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