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三)规费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拆迁安置的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征收。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专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税收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改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用于支持改造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进行集中连片改造。
  (六)拆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被拆迁户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安置,把棚户区改造和社区建设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一整合。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认真落实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按照46平方米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最低保障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安置房建设以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七)住房保障政策。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按照2-4%的比例执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居)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德政发〔2008〕9号)和《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德政发〔2009〕10号)规定,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由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