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根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面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依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