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供电配套建设费的收取标准和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