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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0〕70号)


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我市被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省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建〔2010〕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我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的资源、产业、技术优势,利用2-3年时间,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示范推动”的原则,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土壤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7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2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2010年完成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120万平方米,浅层地能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2011年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10万平方米,浅层地能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系统;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系统,以及太阳能与土壤源热泵结合应用技术;
  (三)低碳、绿色、节能建筑发展规划编制与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论坛和相关技术培训;
  (四)太阳能、热泵企业和设计单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性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完善。
  三、重点支持项目
  (一)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共建筑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
  (三)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项目;
  (四)已纳入示范城市申报报告中的项目。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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