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专项和配套能力建设等资金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和咨询专家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仙林大学城管委会、江宁区、浦口区、雨花台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成员名单附后),主要负责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重要规定、事项的审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应用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示范工作方案,立项管理,计划安排,项目督查、管理和验收,区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业务指导,联系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等。河西新城指挥部、仙林大学城管委会、江宁区、浦口区、雨花台区等重点地区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日常管理。其他地区由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市政府同时成立由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建筑设计院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咨询专家组,负责项目的技术评审、咨询、验收和服务,开展技术研究、技术培训、宣传和交流。专家组成员名单另行研究确定。
八、责任分工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高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会财政等部门组织对各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和计划安排、监督管理、总体验收和配套能力建设,组织做好技术研发、项目示范、技术培训和推广、舆论宣传等。
建筑工程质监部门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施工、监理、竣工备案进行监督管理,并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必须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交付使用。不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不得交付使用。其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全装修应用比例的确定纳入竣工验收统一管理中。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的统一指导、扎口管理和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另行制定。同时负责既有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对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纳入物业管理中。
(二)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文件,严格、科学安排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指导区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使用,审批各区配套资金使用方案。
(三)市发改委在建筑项目立项审批、备案等中应对项目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必须采用一项或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四)市经信委扶持和促进我市太阳能光热、地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现行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产品、设备开发,提高质量,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实行自愿性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