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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2)结合生态城区(社区)建设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作为生态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实施应与生态城区(社区)、低能耗建筑示范区域(社区)、绿色建筑的建设有机结合。2010年,河西新城、仙林大学城、江宁区、雨花台区、浦口区等地区应分别落实至少一个生态建筑区域(社区)或低能耗建筑示范区域(社区)的规划。在生态建筑区域(或低能耗建筑)新建建筑应有50%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集中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每个生态居住建筑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并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统一规划。

  2、项目选择

  (1)建立项目库

  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和条件,注意技术的适宜性、多样性以及经济性的统一,按照示范的技术路线要求确定项目。

  单体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面积在0.5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纳入示范项目的选择范围。

  具备实施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公共建筑,要优先考虑采用土壤源热泵技术;对于按照65%节能标准或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住宅小区,优先考虑采用地源热泵集中供冷、供热、供热水。

  在土地拍卖和转让、用地选址、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建筑规划的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时,有关部门对符合应用条件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

  项目由建设方作为主体进行申报。对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列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并确定一批项目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本项目。在确定的项目中选择产生一般示范项目和重点示范项目。

名 称

采用技术内容

居住建筑小区(社区)

公共建筑

一般
  示范
  项目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达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3、建筑全装修比例达30%。

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重点
  示范
  项目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达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或以上;
  3、建筑全装修比例达80%或以上;
  4、达到二星级或以上,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50%或以上。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达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或以上;
  3、达到二星级或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继续严格执行12层以下的住宅和对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只对可再生能源应用一般示范项目、重点示范项目给予补贴。

  对我市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要求,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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