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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镇街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完善镇党委会(街道工委)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一人多职,减少领导职数,解决分工重叠问题。减少镇党委(街道工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党委(工委)委员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最多不得超过11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最多不超过3名);镇长1名,副镇长3-5名。原则上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或镇长,1 名党委副书记兼任镇长或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要配备1名专职人大副主席。同时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长。纪委书记是兼职的,可配1名专职纪委副书记。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因乡镇合并造成现有镇街领导干部超职数配备的,要通过改革逐步消化,只减不增,逐步符合规定职数。

  (三)深化镇街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镇街所属事业单位要坚持分类改革,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机关;将生产经营性业务分离出来,转企改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将公益性职能重新整合,综合设置事业单位,与镇街党政机构不交叉、不重叠,原则上实行以镇街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镇街所属事业单位,一般控制在5个以内,10万人口以上的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但最多不超过7个;其正常运转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镇街不再设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要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投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镇街水利、畜牧兽医事业机构设置,由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人、财、物的管理,经费支出由财政统一安排,不计入镇街事业单位机构个数。

  (四)重新核定镇街编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各县、区所属镇街行政编制,以 2001 年机构改革后核定数为基数,在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总数精简10%。镇街事业单位编制以2001年机构改革前的总数为基数(不含国土资源所、水利站编制数),按不低于44%的比例精简。各县、区在精简后的总编制数内,根据镇街人口、面积、财政收入等具体情况逐一核定各镇街行政、事业编制。不再核定镇街行政附属编制,现有的行政附属岗位人员,实行合同用工制。各县、区所属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报省编办重新核定,并由省编办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不得突破。 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分流安置机关、事业单位富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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