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
(豫人社函[2010]203号)
各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
为了解国家机关、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教文卫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状况,为研究完善工伤保障政策做好准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调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0号)文件要求,中央驻豫、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调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现就有关调研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范围
(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下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豫、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编制部门审批确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二)中央驻豫、省直有财政拨款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各类公立或国有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校、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人员。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按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本次调研范围。
二、调研内容
(一)工(公)伤人员姓名、受伤时间、工(公)伤类型、伤残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工(公)伤认定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三)工(公)伤人员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工伤待遇列支渠道、发放机构以及执行有关待遇的政策文件依据等;
(四)工(公)伤人员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完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制度、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形式
(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人事部门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或本部门管理)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大中专院校人事部门负责校本部及附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汇总调查结果,就工伤保障政策制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具体调查单位名单见附件,未单独列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由上级机关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