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不得突破审核后的职务数额和层级岗位数量。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在安排年度职称评审时,必须依据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各省辖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一、教育事业单位
学校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高等
院校
| “211工程”重点
建设院校
| 16
| 32
| 44
| 8
|
与教育部共建院校
| 15
| 30
| 45
| 10
|
设有博士点和其他省部共建院校
| 13
| 30
| 45
| 12
|
设有硕士点院校
| 10
| 28
| 45
| 17
|
其他本科院校
| 8
| 26
| 45
| 21
|
省管高等专科学校
| 6
| 24
| 48
| 22
|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
| 3
| 22
| 48
| 27
|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 国家级重点学校
|
| 28
| 45
| 27
|
省级重点学校
|
| 25
| 45
| 30
|
省、市属学校
|
| 22
| 43
| 35
|
县属学校
|
| 20
| 40
| 40
|
中学
| 省级示范性高中
|
| 28
| 45
| 27
|
普通、职业高中
|
| 25
| 45
| 30
|
初级中学
|
| 22
| 45
| 33
|
小学
| 小学
|
|
| 48
| 52
|
幼儿园
| 省、市示范性
幼儿园
|
|
| 43
| 57
|
普通幼儿园
|
|
| 38
| 62
|
教研室
| 省级教研室
|
| 35
| 45
| 20
|
市级教研室
|
| 25
| 40
| 35
|
县级教研室
|
| 3
| 50
|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