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6、0.8、1.0。
2、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8、1.0。
3、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为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利息以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复利计算。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与当时当地对应时段企业职工的记账办法相同。
(四)1995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单位,1995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期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规模,按照本行业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办法执行。
三、待遇计发
(一)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补费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计发,从应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三)参保补费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后顺延缴费至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参保时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至参保当月,从次月起可申请改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其中,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他问题
(一)使用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参保资格审核、退休审批和待遇领取手续办理等工作;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本人提供证明自己符合本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各种原始资料。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出生时间认定原则上以其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无记载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