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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等政府补贴应及时足额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金足额发放。
  财政部门凭国库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拨款单或进账单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新农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八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金融机构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金融机构对账。同时,新农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账证、账款相符。
  基金在财政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划转、结算只能通过金融机构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票或直接用现金支付。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决算草案,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新农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新农保覆盖率、新农保基金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决算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机构报告。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配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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