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月向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章 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构成。政府缴费补贴与其他补助分开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跨县(市、区)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基金(包括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记账利息)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继续结存,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七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 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根据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从支出户每季度末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新农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