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资助。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贴。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统一的标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人跨县(市、区)流动而转出的新农保基金支出。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支出户,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应留足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新农保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新农保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