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0]110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置新农保基金分账,专门管理和核算新农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