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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安监管培〔2010〕7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4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上水平,市安全监管局定于8月中旬至9月底,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全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健全并落实培训规章制度,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培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对象和工作安排

  采取各区县自查和市局抽查的方式,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各区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相关安全培训机构。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自查。8月20日至9月5日,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检查对象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抽查。在各区县自查的基础上,9月6至19日,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对部分区县以及相关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培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持证情况。

  2.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等规定,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行为的情况。

  3.企业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情况;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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